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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30日15时许,林某从福州白湖亭乘坐福州开往莆田的大巴客车,当车行至福州乌龙江大桥时,林某伸手到乘客陈某的裤袋欲盗窃手机时,被陈某发现,未得逞;不一会,林某又去偷乘客柯某口袋里的钱包,因被发现也未得逞。当大巴车行至福清市渔溪车站附近时,林某坐到车子的第二排位置,又去偷第一排旅客的财物时被陈某看见。此时,陈某高喊“抓贼”,并与其父亲、弟弟一起去抓林某,狗急跳墙的林某拔出匕首反抗,并将陈某弟弟的右手割伤。双方对峙一会后,林某被车上的乘客联合抓获。经鉴定,陈某弟弟的伤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作出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
(福州日报记者 严顺龙 通讯员 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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