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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去年11月12日11时许,陈某某在福州某公司食堂吃饭时,与炊事员杜某某发生纠纷。打斗中,陈某某从背后将杜某某推倒,致使杜某某的脸部正面着地,杜某某左右上中切牙冠折损。经法医鉴定,杜某某的伤情为轻伤,构成十级伤残。
福清法院近日审理认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杜某某42769.56元。
(福州日报记者 严顺龙 通讯员 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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