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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擅自爬树摔成残疾 雇主人道考虑赔全部费用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1-3 9:29:00 发布人:runinfos

  福州新闻网 保姆擅自爬树砍枝摔成残疾,双方就医疗费用等发生纠纷。经调解,雇主出于人道考虑,近日赔偿全部费用。

  2006年初,吴某受雇于长乐市潭头镇七旬老人陈先生,照料他的生活起居。

  当年1117日,吴某见陈家旁边的几棵树枝繁叶茂,影响房屋采光,决定砍去一些树枝。她擅自爬上5高的大树,才砍了几根树枝,便摔下树,不省人事。

  陈先生发现后,立即叫人将吴某送进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医院确诊,吴某为腰椎骨折,可能引起半身瘫痪,医院估计治疗费至少要10万元。吴某家人不断到陈家索赔。

  陈先生认为吴某摔伤,是未经自己同意擅自砍树造成的,她应承担主要责任。他已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尽到了责任。吴某家人则认定陈先生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长乐市潭头镇法律援助站开始主持调解。按法律规定,陈先生无须全部赔偿吴某损失。但如果陈先生只赔偿部分损失,按照吴某家庭经济状况,吴某还是无力支付剩下医疗费用。经双方协商,陈先生负担全部医疗费。

  去年7月底,吴某出院,所花去的医疗费13.6万元均由陈先生负担。医生交代,吴某要完全康复,还需要后续治疗。吴家人又上门索赔后期20万元治疗费。陈家表示不能接受。

  近日,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陈先生再一次性支付吴某后期营养费、治疗费等共7.3万元。

  长乐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吴某与陈先生是一种雇佣法律关系。吴某作为保姆,其活动范围应当是一般的家务和照顾老人,吴某爬树的行为已超出雇佣的范围。雇主只须在受益范围内承担适当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调解结果虽然是陈先生赔偿全部损失,但这仅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福州晚报记者 赵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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