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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一伙外来无业人员成天无事可做,靠赌博混日子,他们为争讨11元的赌债而产生纠纷,并互约以谈判方式解决。其间,十余人发生械斗,致使一人中刀死亡。
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蔡某、冉某7年和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定上述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约13.34万元。
2006年12月14日,蔡某与黄某明在鼓山镇远西村一民宅赌博中,因11元的赌债争得面红耳赤,黄某明为向蔡某争回11元钱,就约定第二天以谈判方式了事。
为了不使自己在谈判中占下风,蔡某纠集冉某等老乡为自己助威,黄某明也叫来汪某等人前来助阵。
第二天晚上8时,双方陆续集结在晋安区远洋路某楼盘附近,蔡某一方发现黄某明一方人多势众怕吃亏,立即又通过电话叫来何某龙等人。
双方人员聚齐后,蔡某与黄某明两赌徒没扯上两句话,双方就发生械斗。蔡某一方的何某龙趁乱持匕首刺中黄某明一方的汪某,致使汪某抢救无效死亡。
(福州晚报记者 李静斯 通讯员 强振超 陈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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