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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两岁幼儿郑某到我市某医院就诊后进行点滴注射。注射过程中,郑某家人却发现点滴液中有杂质。点滴过后,郑某发生高烧、呕吐现象。双方对“杂质”是否有害产生了矛盾。几经协商不成,郑某家人随即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近日,仓山法院经审理,以某医院没有证明“杂质”无害为由,判处医院向郑某赔偿2320元。
在法院庭审中,郑某家人认为该医院在点滴过程中没有遵守行业操作“三查、七对”的规定,导致含有杂质的药液输入了郑某身体,造成郑某高烧、呕吐等伤害结果。而医院辩称药品来源途径合法,同批次药品送检后也证明药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院方认为“杂质”是输液针头插入胶塞时的“皮屑”,属正常情况。医院对郑某的诊治护理行为也没有过错。而郑某事后出现的高烧、呕吐等症状并不能就证明是院方过错造成。
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又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郑某在某医院诊治后,发生高烧、呕吐,而院方不能就药液中的“杂质”是否会对郑某造成伤害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认为郑某家人提出的320元医疗费应予以赔偿,而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过高,遂判决该医院向郑某支付2320元。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黄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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