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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闽侯人陈某将自己的车租借给杨某,杨某的朋友小杨又将车借出学习驾驶。在场地上练习时,小杨因操作失误,将场地边上的梁某夫妇撞伤。日前,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主将机动车交由无驾驶证人员驾驶,应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陈某支付梁某夫妇1.5万余元。
今年6月3日,小杨驾驶陈某的轿车在省体育中心附近场地上学驾驶。由于小杨没有驾驶经验,操作失误,开车将梁某夫妇停在路边的摩托车撞倒,随后又将坐在路边草地上休息的梁某夫妇撞伤。事故发生后,梁某夫妇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事后,有关部门作出认定,事故由小杨负全部责任。梁某夫妇半个月后方才出院,但由谁负责赔偿,双方产生了分歧。车主陈某认为自己将车租给杨某,小杨是从杨某手中借用的轿车,因此应由杨某和小杨承担赔偿责任。见陈某拒绝赔偿,梁某夫妇随即将其告上法庭。
庭审中,陈某虽然辩称将车租借给了杨某,但其向法庭提交的租车协议书却无法证明是杨某租借。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作为肇事轿车所有权人,将车子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应对由此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陈某向梁某夫妇支付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5万余元。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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