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张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买来住了6年的房子,因还未办产权证,被原房主要求退房。对方的理由是,要让其母亲在这套房中居住终生。张某只得将原房主告上法庭。
13.7万元买下无证安置房
2001年7月,陈某获得位于荷花新村的拆迁安置房1套。当月,陈某、郑某夫妇就与张某签了协议书约定:陈某自愿将这套坐落于荷花新村的、建筑面积为83.59平方米的房屋,以13.7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应于当天预付购房款11.7万元,余款2万元待陈某领到房屋产权证后付清。
协议书还约定,陈某在领到上述安置房的产权证时,应及时通知并协助买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某在交付11.7万元购房款之日起,可搬入该房居住。双方还约定违约责任。
2001年7月8日,张某支付了预付购房款11.7万元。当日,陈某向张某出具一份收条,并将该房交给张某。2002年2月6日,张某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该安置房。
卖方想毁约 理由不成立
今年初,张某得知,陈某已办妥了安置房的房屋产权证,便多次要求对方依约协助自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都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将陈某夫妇告上法庭。
一审中,陈某辩称,自己确实与张某订过协议,将位于荷花新村的这套拆迁安置房转让给张某。但此前,陈某已与自己的母亲订立协议,保证母亲在这套拆迁安置房中居住终生。
一审法院查明,陈某拆迁前的房子虽为陈母所有,但位于荷花新村的拆迁安置房系陈某出资购买,产权归陈某所有,且陈某已于今年4月得到房屋产权证。
法院认为,虽然陈某与母亲在2001年1月曾协议,约定陈某夫妇应保证母亲在荷花新村拆迁安置房中居住终生,但此约定系被告陈某对母亲所作的承诺,被告陈某违背承诺私自出售拆迁房,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陈某夫妇承担。况且,陈母始终没住过此房。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夫妇应于判决生效10日内,协助张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许江宁认为,这两起房产买卖之所以起纠纷,说到底,都与房屋产权不明晰有关。在实际生活中,因房价涨了卖方毁约的情况屡有发生。
许律师提醒市民,购买二手房时要注意:
1.房屋的产权是否明晰,产权证是否有抵押,是否有产权纠纷。对于无产权证的房子,尤其是拆迁安置房,因各种原因,有的可能已无法办理产权证,若是风险大的房子最好别买;2.注意鉴别产权证的真假。可约上房主同到房管局,查看相关信息,以辨真伪。3.如果是房改房,还要注意是否已办土地使用权证,如果已办理,买房者要补交土地出让金;4.买卖房双方签的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如果协议不对等,也会产生争议。
(福州晚报记者 陈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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