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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仓山区一中学黄老师疑患癌症,向校方请假去医院治疗,但部分工资被克扣,黄老师对此提出质疑。法律界人士认为校方此举不合理,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16日,黄老师告诉记者,暑假期间,他感到身体不舒服,便到医院体检。经各项医学检查,医生发现他体内肿瘤标志物CEA达到12.6,而正常仅有0.7左右。于是,他根据医生建议,向校方提出请假,并办理了请假手续。
黄老师说,患病后,他去学校领取工资时,发现原来每月1800元的工资被扣除了将近1200元。经与校方交涉,校方此后每月扣除他约800元的工资。他对此提出异议,但校方还是坚称这就是病假工资。
黄老师认为校方此举不妥。教师在患病期间,校方本应予以适当照顾。然而,校方非但没有进行适当补助,反而克扣其工资。劳动部门对此也有相应标准,校方岂能随意扣除呢?目前,他治病花了不少费用,如果工资被校方随意扣除,他的生活该如何保障?
就黄老师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福建法律咨询网首席律师蔡思斌。蔡律师认为,国有公办学校的教师,其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属于人事争议,其病假工资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相应规定。根据该规定,分如下几种情况:其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第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第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因此,该学校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黄老师可以向当地教育局反映,或提起人事争议仲裁。
(福州晚报记者 叶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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