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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停车场“受伤” 谁来赔偿?
长乐消委会:停车场应赔偿修理费
福州新闻网讯 车主将爱车停在停车场内,取车时却发现车辆被刮伤。当车主向停车场经营者索赔时,停车场却以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为由拒绝赔偿。
日前,市民孙先生就此事找到长乐市工商部门求助。14日,长乐工商局消委会、“12315”台工作人员认定,停车场收取了停车费,就有保管义务,消费者有权向停车场索赔。
11月2日,孙先生将车停靠在长乐某过夜停车场,并交了150元停车费(30元/天)。11月7日晚8时左右,孙先生去取车时发现车尾部有划痕。孙先生仔细查看后,发现车是被停车场脱落的消防器材门刮花,于是找到停车场管理人员要求解决。当时,管理人员称需要请示领导,而停车场的负责人却以要了解情况等原因给予推脱。民警随后赶到现场,确认是车是由停车场消防器材门所刮,并要求管理人员出具一张证明。
孙先生随后要求停车场赔偿修理费、误工费、通行费等共计1200元。但停车场负责人却以孙先生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为由给予回绝。
对此,长乐市工商局消委会、“12315”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停车场收取了孙先生30元/天的停车费,孙先生享有索赔的权利,停车场应赔偿孙先生修理费800元。
(福州日报记者 冯桦 通讯员 刘陈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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