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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在网络上低价买赃车,再加价卖出,现年24岁的朱某以为自己找到了一条发财的捷径,不料卖出的赃车被失主发现。日前,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犯罪所得收益罪”将朱某批捕。据悉,这是“两高”11月6日对《刑法》部分罪名进行修改后,我市首例以“犯罪所得收益罪”批捕的案例。
今年9月初,现年24岁的泰宁人朱某通过某论坛,以1600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电动车。离开时,卖车人对朱某说:“你如果还需要,我那还有车。”两天后,朱某再以1800元的价格将车卖掉。2天赚了200元,朱某觉得自己找到了一条发财之路。随后,朱某先后从同一人手中购买了5辆电动车。10月22日,朱某以1700元购买的一辆电动车以1900元的价格转手卖给江某,10月30日,江某骑着这辆车在街上巧遇失主。朱某随后落网。
公安机关是以“销赃罪”的罪名提请检察院逮捕赵某的,而检察院以“犯罪收益所得罪”对朱某进行批捕。对此,鼓楼区检察院的蔡芳检察官介绍说,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此,朱某成了福州首个被以“犯罪所得收益罪”批捕的犯罪嫌疑人。
(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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