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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送彩礼是一些地方的订婚习俗。然而,订婚后出现变故,退不退彩礼常引起纠纷。1日,市民李先生致电本报党报热线83751111反映他遇到的烦心事。
李先生说,去年初,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刘小姐,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并订了婚。按照习俗,他给女方送去了6.6万元现金的彩礼。10月底,就在两人准备登记结婚时,经婚检,他发现刘小姐患有传染病,便要求退婚,但遭到女方的反对。对方表示,如果悔婚,6.6万元现金彩礼将不予退还。在李先生的一再要求和交涉下,女方父母表示,由于男方已知道女方患病,万一宣扬出去,导致女儿嫁不出去,这笔钱就不能退还。“就算要退,也要等女儿嫁出去再说!”6.6万元对于工薪阶层的李先生来说,不是个小数字,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此,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王征全律师认为,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彩礼属于婚前附加条件的赠予,应予以返还。不仅如此,就算两人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过,离婚后,其彩(聘)礼也应该退还给男方。女方父母提出的“要待女儿出嫁后方可退还彩礼”的说法是不合法的。若男方做出损害其名誉之举,女方可要求适当补偿,否则应及时退还彩礼。
(福州日报记者 张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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