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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11月22日,福清一农民因擅自砍伐自留山林木,被福清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今年5到6月,陈某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两次雇佣外来工在福清一都镇善山村的自留山上砍伐林木。共砍伐杉木2132株、阔叶树104株、马尾松9株,滥伐林木共计59.95立方米。
7月11日,陈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工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陈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且能主动预缴纳罚金, 有悔罪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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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必须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此外,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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