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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对公民举报的情况不立案,检察院还特地为此召开一场听证会,这样的新鲜事您听说过吗?20日,我市首例职务犯罪不立案听证会就在晋安区检察院举行。
2005年起,福州市检察院和晋安区检察院等单位先后收到十余封署名为林某的举报信,检举曾任福州市某采购站的法人代表陈某私设“小金库”、挪用公款的问题。
曾任陈某所在采购站法律顾问的林某反映,陈某在担任采购站法人代表期间,私自设立单位小金库,并先后多次将单位小金库里的资金借给个人和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林某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属于数额较大,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收到林某第一封举报信开始,晋安区检察院就展开了调查,查阅资料、账本,到银行调取有关的出入账凭证,寻找有关证人做笔录,还专程赶到上海寻找证据,最终认定林某所反映的陈某挪用公款证据不足,且已过了诉讼时效,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予立案。
因林某不服这一处理结果,为了妥善化解这起久拖不决的申诉案件,晋安区检察院决定,20日召开我市首场职务犯罪不立案听证会。
市人大代表、晋安区政协常委、晋安区监察局工作人员等作为听证员出席,50多名社会各界群众旁听,省、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和省、市人大信访局以及市委政法委等有关单位受邀参加。
听证会上,由晋安区检察院反贪部门介绍初查情况,并将查明的所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公示、质证,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说明。
最后,听证会以民主评议的形式由听证员当场发表意见。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听证员经过最终评议认为:申诉人林某举报的陈某在担任采购站法人代表期间挪用公款的问题,因为证据不足,且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晋安检察院不予立案是正确的。
法规介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除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申诉人不愿举行听证会的案件、其他认为不适合举行听证会的案件外,均可适用听证程序,公开听证。
(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陈莹 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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