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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郑某向某开发商购买一间商铺,约定交房后一年内,开发商应办理好产权总登记。一年后,开发商爽约,并称自己只有协办义务。郑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解除合同,退房退款并付赔偿金。
2005年7月,郑某一次性付了18万余元,向某开发商买了鼓楼区一间商铺。双方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房后一年内,即2006年7月11日前办理房产的产权总登记。
到了去年10月,郑某获知开发商根本没有办理产权总登记,因此,郑某无法取得房产权属证书。郑某找到开发商理论,却被告知,郑某已经开店做生意,其主要权益未受影响,开发商不存在违约行为。郑某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退房退款,并支付购房款百分之一的赔偿金。
鼓楼法院开庭审理时,开发商向法庭辩称,郑某是申办产权的义务人,开发商只有协办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交房义务是主要义务,办证义务是次要义务,办理产权证只是将产权办在谁的名下的问题,实际上郑某已实际使用商铺,并获取了收益,开发商认为郑某的主要权益没有受到影响。因此,郑某行使退房及索赔的权利条件尚不具备。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开发商作为出卖方,未按约定将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郑某无法办理所购房产的权属证书,故开发商应承担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郑某按约定选择解除合同及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合理合法。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俞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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