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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11月9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去年“3.21”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2名“蛇头”进行了重审宣判,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对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份,被告人程某在上线组织者“黄某”的指使下,负责邮寄偷渡人员的护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及偷渡费用的记帐、转帐等事宜。之后被告人林某和曾某、“贞弟”等人开始陆续在福州马尾、连江等地招收偷渡人员交给被告人程某。2005年10份至2006年2月份期间,林某等人共先后招收了曾某、刘某、张某、余某等7名偷渡人员交给被告人程某;待第三国签证办好后,程某让林某等人通知偷渡人员到福州的宾馆集中,由被告人程某负责对每名偷渡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国际漫游电话卡分发给偷渡人员后,程某又将林某等人招收的偷渡人员的护照等材料按上线组织者黄某的要求寄往北京办理签证,让偷渡人员自己乘飞机前往北京上海等地,再由上线组织者安排经第三国偷渡A国。
2006年3月11日,连江县公安边防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在连江县公安局刑警队的密切配合下,在连江县筱埕镇路段破获这起转道偷渡案件,当场抓获涉案组织者程某、林某等2人,缴获用于组织偷渡的各类护照46本,笔记本电脑2台及其相关账本材料等,查扣涉嫌偷渡赃款计36万元人民币。
(福州新闻网记者 詹丹 通讯员 林伙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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