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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电力设施要受处罚 收购废旧电力器材要登记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1-3 4:30:00 发布人:runinfos

  福州新闻网讯 自《福州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以来,解决树线矛盾每次都成为审议的焦点。这个问题究竟将怎么解决?2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并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福州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草案)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责任人未修树电力企业可先剪

  表决通过的法规(草案)作出明确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与林木之间距离应当符合安全规定要求。林木生长高度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林木管护责任人应当修剪或者砍伐。责任人未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企业可以先行修剪,并及时告知林木管护责任人。林木管护责任人拒绝、阻碍电力企业修剪,造成电力线路损害的,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9种危害电力设施行为要处罚

  对危害电力设施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法规的核心内容。法规(草案)规定,下列9 种行为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10000元罚款:在发电厂、变电站、电缆终端站的专用管道及围墙两侧3米区域或者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擅自开挖、钻探、起吊或者兴建建(构)筑物、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有害化学物品;损坏、占用、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码头、检修通道;擅自攀爬电力设施或者利用电力设施拴牲畜、悬挂物体;损坏、占用、擅自移动电力设施或者电力设施的标识、警示标志、外部壳体;损坏电力设备接地基础或者用于保护电力设施的栅栏、围墙;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挖沙、取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擅自改变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地面标高;在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擅自覆盖、占用电缆埋管或者电缆沟走廊,擅自在专用电力电缆沟内埋设其他管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收购废旧电力器材要如实登记

  近年来因盗窃电力设施而引发的电力设施受损甚至大面积停电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从源头上遏制盗窃电力设施的行为,法规(草案)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营者,对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其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时间等应当如实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不按规定查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情形不予供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事先书面通知后,可采取不予供电措施:可能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人身安全,电力企业告知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当事人妨碍电力设施故障抢修,可能造成大范围停电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

  新建小区配电房应建在一层以上

  前年“龙王”台风袭击我市,市区许多高层建筑地下室进水,设于地下室的配电设备被淹,停电给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吸取此教训,法规(草案)在三审时还增加了规定:新建小区配电房(站)、发电机房应当设置在地面一层以上;已建小区配电房(站)、发电机房位于地下室的,应当制订防水、排涝预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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