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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费纠纷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一审物业纠纷案件要做到“当天受案,当天立案”,并且要当天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若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意愿不明确的,应当于立案次日移送审判庭审理;
立案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纠纷案件的立案调解,但调解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且不得延长,期限届满仍达不成调解协议,应于次日移送审判庭审理;
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的,除和解内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其他人合法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外,立案部门应予以确认;
一审物业纠纷案件(除公告送达外)一律使用简易程序,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该类案件原则上不得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无特殊情况不得报请延长审限;
二审物业纠纷案件(除公告送达外)应在两个月内审结,无特殊情况不得报请延长审限。
《通知》还认为,以往审理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仅根据当事人的答辩理由即认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判决方式确有不当,应予以调整,今后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于业主在答辩状中要求物业公司就其物业管理服务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告知业主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福州日报记者 卢洪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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