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不备案 最高可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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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5-1 22:02:00 发布人:runinfos
今后用人单位都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不办理手续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不予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换册年检手续。这是记者30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我市今年起强制推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目前已有1000余家企业进行备案登记,涉及员工数量达5万余人。据悉,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我市将对办理用工录用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员工,免费发放防伪就业登记卡。就业登记卡可作为员工就职身份识别,求职时可作为资信凭证,发生争议时也可作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凭证。企业员工还可通过“就业用工备案数据库”查询企业的招聘、用工信息,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免遭招工陷阱。 (福州日报记者 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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