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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日前,省民政厅、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标准基数,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标准基数,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标准基数。
计发办法分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以及2006年7月1日工资改革后2个时间段算,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作人员按不同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岗位津贴、职务津贴之和。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和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之和。
2006年7月1日工资改革以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与抚恤之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时,标准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职)费与抚恤附加之和。
(福州日报记者 覃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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