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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建立四级调解体系 简单物业纠纷由社区调解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5-27 0:04:00 发布人:runinfos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26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采纳市人大代表林常青的建议,我市将争取在年内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福州市物业管理纠纷协调办法》,来预防和减少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针对百姓关注的物业管理问题,省市都进行了立法,但在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利益博弈中,法规中的一些硬性规定往往难以解决当前的矛盾纠纷。比如《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物业企业擅自撤出小区物业管理的要处以罚款并降低资质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但实际上,由于物业费难收,一些规模小的物业公司难以维系,纷纷采取突然从小区撤离的方式,公司根本不在乎其资质是否降低,或是资格证书是否被吊销。再比如,对于欠缴物业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可起诉欠费业主,但实际上物业公司往往不会起诉业主,而是采用停水、停电等过激行为,导致业主和物业公司关系进一步恶化。
   
  在今年市人代会上,林常青等代表提出了制定《福州市物业管理纠纷协调办法》的建议。代表们建议,探索建立市、县(市、区)、街(镇)、社区四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组织体系,由社区负责调解辖区内简单纠纷,街(镇)负责调解辖区内复杂纠纷,县(市、区)调解辖区内重大疑难纠纷,市负责指导协调纠纷的调解工作。社区居委会设立兼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员。调解物业纠纷时,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履行。
   
  代表的建议得到了市房管局的采纳,他们答复说已将此建议列入今年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计划,并拟进行深入调研,争取在年内制定出《福州市物业管理纠纷协调办法》,并上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后发布。市房管局还表示,希望我市四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组织体系能够建立完善,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衔接体系,形成解决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合力。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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