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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做丰胸手术猝死 涉案医生没有医师执业资格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1-23 9:32:00 发布人:runinfos

  核心提示:2005年3月31日,古田女子陈某来到晋安区“朱辉雄美容护肤外科店”做丰胸手术,不料在手术后第4天身亡。日前,晋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以非法行医罪判处为陈某手术的医生徐某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
   
  案情回顾:
   
  术后4天  患者死亡
   
  2002年五六月份,徐某开始在“朱辉雄美容护肤外科店”从事整形外科服务。2004年9月,陈某等4名古田女子经人介绍来到美容店做丰胸手术。管理诊所的辛某对陈某保证手术没有危险,并收取了4000元的手术费。按照整形医师徐某的计划,陈某等人的丰胸手术应该做3次,历时半年。2005年3月31日,陈某等人来到美容所做第3次手术。手术完回家后,陈某感觉身体不适。4月3日,病情加重的陈某被送到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处确认,陈某死因系丰胸手术导致的“硅油栓塞双肺”。
   
  据了解,徐某虽然具有医师资格,但没有医师执业资格。此前,“朱辉雄美容护肤外科店”曾多次受到卫生部门的处罚,并被责令停止一切诊疗活动。
   
  庭审焦点:
   
  丰胸手术是否属于医疗范围
   
  庭审中,徐某交代,在给陈某等人做丰胸手术时,曾将从台湾带来的“液体矽”打入陈某胸部。手术期间,辛某充当了护士和助手的角色。事故后,诊所曾一次性赔偿陈某家人21万元。
   
  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徐某对陈某实施丰胸手术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徐某的辩护人称,丰胸手术只是一种美容,不属于医疗的范围,因此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如果确认徐某的手术和陈某的死亡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但在此案中,徐某已取得了医师资格,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本案并无确切的证据证明陈某死亡与徐某手术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来证明手术行为与陈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因此徐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徐某的辩护律师还提出,公安机关扣押的相关药品中并没有检查出硅油成分,这可以证明死者身上的硅油与徐某的手术无关;陈某病重时,曾经在其他医院诊治过,但这些医院并未怀疑陈某的病是丰胸手术所导致。
   
  检察机关对徐某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不认同,检察机关认为,药品中没有检查出硅油成分,不能证明手术时没有使用硅油,而其他医院的病历不能否定死亡鉴定书的结论。
   
  法院判决:
   
  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
   
  晋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徐某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对他人进行丰胸手术属非法行医行为。同时,徐某的行为导致陈某死亡,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非法行医罪。而辛某明知自己管理的美容所无丰胸手术资格,还收取手术费用,并通知缺乏行医技能的徐某为他人做丰胸手术,是徐某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徐某未经卫生机关批准擅自为他人做丰胸手术,这种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处理范畴,且晋安区卫生局等相关部门之前已对该诊所做出了停止诊疗活动等处罚,但该诊所仍然继续诊疗活动,属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故判处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辛某犯非法行医罪,免予刑事处罚。

  (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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