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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警方与10城市签协议 交通违法处罚可异地汇款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1-30 16:40:00 发布人:runinfos
  据法制日报报道 第四届泛珠三角省会市暨副省级市警务协作会27日在长沙闭幕,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泛珠三角区域内的其他10个城市——广州、海口、南昌、厦门、昆明、成都、深圳、福州、贵阳、南宁——共同签署了交通违法异地处罚协作协议。
   
  按照协议,有交通违法记录的当事人,持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违法通知书,或通过其他方式获知的异地非现场方式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后,到11个城市内任一邮政汇兑网点,提供本人的驾驶证(或身份证)、行驶证原件及公安交警交通违法通知书编号,填写《代缴交通违法罚款要约书》等相关文书和单据,并将指定违法行为的汇款交由代办中心办理。对此类交通违法的当事人,不计收滞纳金。
   
  违法行为发生地代办中心收到汇款后,将编制代办交通违法清单并加盖本单位印鉴,凭此清单缴纳罚款。违法行为发生地代办中心将代办交通违法清单及银行票据交给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对当事人该笔交通违法记录进行销号处理。违法行为发生地代办中心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领取当事人相应的罚款收据和文书单据,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递给交通违法当事人。
   
  当事人对未成功消除交通违法记录的异地代办业务,可凭原始汇款单据到邮政汇兑网点进行查询退办,各邮政汇兑网点应予当场受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款手续或重新受理,此过程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由于邮政部门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邮政部门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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