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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表示在榕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1-6 1:35:00 发布人:runinfos

  福州新闻网讯 继民生银行在榕公布房贷实施细则,确认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后,5日,交行福州分行相关人士表示,按照总行的房贷实施细则,其在榕也以个人为单位来认定“第二套房”。

  据介绍,对于“第二套房”的界定,交行首先将以个人征信系统的报告为准,不过曾贷款买房但已结清的,再申请贷款买房视为第一套房,此外公积金贷款同样不列入参考范畴。该行总行对以个人还是家庭为单位界定“第二套房”,并未给出统一标准,各地分行可自行决定,福州分行确定是以个人为单位界定。一旦界定为“第二套房”,将严格执行房贷新政规定,首付比例不低于4成,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每增加一套,首付和利率同时增加5%。

  无独有偶,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房贷细则也是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同样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但房贷已结清也算“第二套房”,由于仍未接到总行关于修改原细则的通知,目前仍按旧规定执行。另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相关人士透露,该行的房贷细则还未正式公布,但基本已确定将以个人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不过对于第三套房(含)以上的房贷执行利率,可能会与交行递增幅度有所不同。

  (福州日报记者 檀东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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