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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出台政策整顿房地产交易秩序
今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订购、登记、选号等)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近日,南通市下发了《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
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管理
《通知》指出,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房产管理部门将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严格把住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向社会公开销售商品房(有特定销售对象的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除外)。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订购、登记、选号等)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二、全面执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房地产企业必须执行商品房预售网上申报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统一使用国家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所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实名签订(含境外机构和个人),合同补充条款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三、加强房地产交易信息披露。市房管局将利用现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公布商品房预售相关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必须在销售现场悬挂公示。房地产企业不得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房地产企业也不得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四、实行“一价清”制度。在商品住宅的销售过程中,对车库、阁楼应同时进行预售,实行明码标价、“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价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商品房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除外)。对燃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的初装费等代办费用,应公示代办协议并由买卖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
加强广告管理 规范中介机构
《通知》强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房地产广告中不得有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内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严禁虚假违法。同时,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业务。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统一使用《房地产居间合同》示范文本,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必须签名,并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成交价格,从业人员必须以机构的名义对外经营。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经营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做到证照相符,并不得借用他人的名义对外经营。严禁经纪机构截留客户房款或房租,经纪机构也不得擅自收取委托方的房地产转让价款,房地产转让价款可统一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免费托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营人员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也不得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
据介绍,南通市房产管理局、物价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将在第四季度对房地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房产、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联合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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