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未成功中介要收佣金 法院认为无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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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6-6 19:09:00 发布人:runinfos
法院判决: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未结束,无权收取佣金
核心提示:潘某在房产中介的牵线下,准备购买陈某的房产,并将4万元购房定金交给中介监管。后来陈某不想卖房了,潘某认为房产交易没有成功,因此中介公司不应收取佣金,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尚未结束,其收取中介佣金的要求没有依据。
案情回放:签完合同但交易未实现
2006年2月21日,潘某、某中介公司及陈某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就潘某与陈某的买卖房产事宜提供居间代理服务,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自接受买卖双方委托时起,到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协议时居间服务结束;自本合同签署后到中介为买卖双方办理完各类过户手续,中介所提供的代理服务结束;潘某与陈某的买卖协议成立后,潘某和陈某分别向中介支付中介佣金4600元和9200元;签订合同时,由潘某支付定金4万元,此款在交易过程中由中介公司监管;陈某保证讼争房产产权清楚,若发生与该房产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概由陈某负责,由此而造成潘某经济损失由陈某负责赔偿等。
签约当日,潘某即按约支付定金4万元,由中介公司监管。签约后不久,陈某却以共有人不同意为由不想卖房了。
同年5月29日,潘某委托律师致函给陈某,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否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即8万元的违约责任等。
7月1日,潘某与陈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解除2006年2月21日签订的房产买卖中介合同,陈某一次性支付潘某赔偿金4万元,而潘某已支付的定金4万元,由潘某向中介公司自行取回。
争议焦点:中介是否完成了居间服务
7月5日,潘某律师致函中介公司,认为其作为中介方,中介公司在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中存在过错,导致陈某以共有人不同意出售为由悔约,潘某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由于该房产买卖经纪合同未能履行,因此中介公司无权收取中介佣金,要求中介在7月10日前退还定金4万元。
7月12日,中介复函潘某,认为交易不成是由于陈某单方违约,陈某也已赔偿了违约金4万元,中介方的居间服务已经结束,依法有权收取约定的居间服务报酬即佣金,因此,按原合同约定,他们可退还给潘某除应付的佣金13800元外的定金26200元。随后,潘某收回了26200元,并将中介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退还剩余的13800元定金。
法院判决:居间服务没结束,中介无权收取佣金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潘某与中介公司对讼争合同第四条:“丙方(中介)提供的中介服务自接受甲(卖方)、乙(买方)双方委托时起,到甲、乙双方达成买卖协议时居间服务结束。”中“达成买卖协议”的理解存在争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中介公司的解释。讼争合同是经纪合同,买卖双方只是在其中达成了买卖意向,而非该合同所指的“买卖协议”,因此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尚未结束,其收取中介佣金的要求没有依据。
法院最终判定中介公司应将其收取潘某的4万元定金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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