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 体育 | 文化 | 军事 | 社会 | 法制 | 人物 | 财经 | 科技 | 娱乐 | 女性 | 健康 | 教育 | 时尚 | 笑话 | 游戏 | 旅游 | 房产 | 汽车 | 福州 | 美食

二手房买卖未成交 中介不该从违约金中扣除佣金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15 13:36:00 发布人:runinfos
    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日前公布了2006年十大维权案例,杨先生与林女士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列入其中。该案例提醒人们,二手房买卖如果未成交,中介公司不该从违约赔偿金中扣除佣金。

    2006年6月23日,杨先生与林女士在某中介签订购买商品房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以21.2万元的价格购买林女士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的一套商品房,并支付1万元定金由中介代管。7月17日,林女士违约,并将违约金1万元交给中介。

    杨先生要求中介退还1万元定金,并获得1万元赔偿金。中介以经纪合同中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甲乙双方的佣金及服务费在违约金中扣除”为由,从林女士支付给杨先生的1万元违约金中扣除中介佣金和服务费,剩下的540元作为杨先生获得的赔偿金。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该补充协议约定条款是对消费者(守约方)显失公平的不平等格式条款,限制了守约方获得违约金权利,并由守约方承担了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于是责令该中介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

    福州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阶段由于二手商品房价格一路攀升,部分卖方在得知房价攀升后不愿按原定价格出售房子。卖方违约,并愿意支付违约金,但买方得到退还的定金,却得不到相应的违约赔偿金,这种案例屡见不鲜。



【声明】本网站刊载的新闻及评论由网友提供分享 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或转载,不表示巴牛生活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

网友的评论

发布我的评论

用户名:
分 值:
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更多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友情连接 - 网站地图 - 客户服务
Copyright © 2005-2006 515186.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
在线客服: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Powered by:福州软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070217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