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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30日),卫生部发出2007年第10号公告,要求任何餐饮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并提示消费者误食织纹螺后,如发生口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症状的,要立即到医院就诊。
公告要求,夏秋季节是织纹螺食物中毒高发季节。任何餐饮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餐饮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索证制度,查验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采购不明品种、不明来历的原料。据介绍,北京市近期发生了食用织纹螺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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