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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酒店强奸醉酒女未遂 裸女冲进大堂呼救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0-18 19:19:00 发布人:runinfos
    1984年出生的杨某,将醉酒的梅花(化名)带到酒店之后,对梅花欲行不轨。因梅花极力反抗,使自己的脸部、手脚等多处受伤。其间,赤裸着身子的梅花跑到酒店大堂求救,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庭审中,杨某认为梅花一直在发酒疯,他是主动放弃与梅花发生关系的。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日前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
    
    裸女酒店大堂大声呼救
    
    杨某是广东饶平人,文化程度高中,今年7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7月8日凌晨,杨某趁梅花醉酒之机,将其带至黄埔文冲街某宾馆A202房,脱去其衣裤,欲与其发生关系。梅花酒醒后反抗,杨某将其压倒在地,致使其脸部、手脚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后梅花挣脱,赤身裸体跑到宾馆一楼大堂向工作人员求助。公安人员接报后,到宾馆将杨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杨某已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她一直在发酒疯
    
    杨某提出三点辩解意见:一是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没意见,但其在整个案发过程中均没有使用暴力殴打梅花;二是梅花一直在发酒疯,故他主动放弃了和梅花发生关系;三是梅花并非挣脱他的控制而逃离房间,而是在他去洗手间清洗伤口时离开房间的。
    
    同时,其辩护人则提出是杨某主动放弃和梅花发生关系的念头,应定性为犯罪中止。本案发生的背景复杂,因几个证人均证实梅花在酒吧喝酒期间就又哭又笑,可能受到了某种刺激,故本案的定性应考虑相应背景。本案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请求对杨某免除处罚。
    
    法院:可采信发酒疯之说
    
    经审理查明,7月7日晚上12时许,杨某等人在黄埔区文冲一俱乐部饮酒,该俱乐部部长胡某将梅花介绍给杨某等人认识,并一起饮酒。其间,梅花莫名其妙地哭起来,并以没有地方住为由提出去杨某家住。因与他人合租,杨某拒绝了梅花的要求。杨某于7月8日凌晨2时左右离开俱乐部时,梅花已喝醉,杨某受委托送梅花回家,但他却将梅花带至宾馆,欲与其发生关系。
    
    后来,梅花挣脱杨某逃至卧房,被杨某再次按倒在地。后因杨某手部受伤流血不止,其在梅花安静下来后,返回卫生间冲洗伤口。此间,梅花赤身裸体跑到宾馆一楼大堂求助。工作人员用电话通知杨某,并由宾馆保安员和服务员一起将梅花送回A202房。随后,杨某下楼办退房手续,但梅花再次裸体下楼冲出宾馆走到马路上。
    
    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属于犯罪未遂。另外,梅花在案发当晚心情烦躁,借酒消愁,在杨某下楼办理退房手续时其再次裸体冲出宾馆,故杨某提出梅花在房间存在发酒疯的辩解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采信。(作者: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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