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挂失费遭质疑 律师称此规定乃是霸王条款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5-14 9:33:00 发布人:runinfos
对于挂失收费,银行方面是怎么解释的呢?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认为,牡丹交通卡的科技含量很高,工商银行在牡丹交通卡项目上的投入很大,在2亿左右,但在补卡上即使收100元,收入也远远不及投入。对于喻山澜一案,该行自行制定的100元补卡手续费已废除。自2005年4月起,因丢失、损坏到工行北京分行营业网点补领、换领驾驶人信息卡(牡丹卡) 的收费标准,由100元降至30.8元。
工行北京分行还称,牡丹灵通卡挂失收费是法律授权的。《北京银行业协会储蓄存单(折、卡)挂失业务的行业规定》中规定,储蓄卡密码挂失收费每次10元。储户到银行办理存款,存折(卡)和密码丢失并不是银行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必然事件,挂失业务也不是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必然业务,并非附随免费义务。
农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从事个人金融业务人士对《市场报》记者说:“我国银行产业目前还不成熟,在银行改革初期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且在短期内很难改变现状。”
观点:
银行规定是霸王条款
就银行卡挂失收费问题,当年起诉银行的戴福律师日前在接受《市场报》记者采访时说:“银行与储户之间进行牡丹灵通卡业务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民事合同,银行为顾客办理挂失业务是法定义务,也是储蓄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银行单方面收取客户手续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存款合同的约定,侵害了客户的财产权益。”
戴律师强调,他在开立个人储蓄手续及办理牡丹卡业务时,按照工行的要求填写了统一的格式《申请表》与《申请书》,即与银行签订了合同书,双方并无关于密码挂失费用的约定。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当执行法律的规定。因此,工行收取挂失费没有合同上的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在规定银行挂失义务的同时,都没有授权银行收取挂失手续费。由此可知,为储户提供挂失服务是法律、法规对银行规定的义务,银行应当依法履行。存折挂失、密码挂失本身并非一项单独的业务服务,而是依附于存款业务或银行卡业务的。银行无权将完成一项业务必须的几个步骤分解,分别收取费用。
银行是否应该收取银行卡挂失费用?其正当性何在?《市场报》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法学博士、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王锡锌阐述了自己的观点:“银行应向社会公开其办理银行卡挂失和补卡的成本是如何计算出来的。牡丹交通卡是驾驶员必须使用的,银行的垄断地位使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办理牡丹交通卡挂失、补卡收费100元是霸王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莘女士告诉《市场报》记者:“如果客户丢失银行卡后办理补卡挂失,收一点工本费是可以理解的。毕竟银行是企业,补卡需要一定成本。但如果客户仅仅是像戴福律师那样因银行卡密码被盗或忘记密码而办理密码挂失,不用办新卡,却也要收10元钱,甚至更多就不应该了。”
专家还认为,银行与储户之间进行牡丹灵通卡业务是基于双方的民事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银行卡和密码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储户当然要进行挂失,这也是为了保证银行与储户订立的储蓄合同的存续,显然应属于储蓄合同的附随义务之一。银行称牡丹灵通卡挂失收费是有法律授权,但《北京银行业协会储蓄存单(折、卡)挂失业务的行业规定》只是地方性行业规范,不能与法律相悖。因此,银行卡挂失收费不仅无法律支持,也缺乏合理性。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向《市场报》记者评论说,中消协曾点评的我国金融行业六大“霸王条款”,都是免除了银行本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应视为无效。希望银行方面不要以自己的强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市场最终是由消费者来决定的,他们会用货币选票来选择以消费者为“上帝”的诚信经营者。市场报上一页 [1] [2]
【声明】本网站刊载的新闻及评论由网友提供分享
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或转载,不表示巴牛生活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
网友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