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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难断小区车位归属 业主共有实有弊端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7-18 11:46:00 发布人:runinf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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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小区的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呢?《物权法》将如何界定小区车位的权属?《市场报》记者为此采访了法律界有关人士。
    
    存在不少法律盲点
    
    “小区停车费纠纷的关键是确定权属。”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毕文强律师说。大多业主都寄希望于即将实施的《物权法》能够打破目前小区内物业坐庄垄断车位的局面,但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却并不乐观。
    
    涉及小区停车位置分地上停车位和地下车库两种,二者概念不同。北京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陈旭认为,多数小区的地面停车位占用的是小区的公共区域,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收益权也属于全体业主。但在车库到底应该归谁这个问题上,陈旭认为,目前《物权法》做出的是框架性的规定,对于车位的一些具体纠纷比较难于操作。
    
    陈旭认为,车位纠纷的焦点问题都需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物权法》的实施细则加以规范。
    
    毕文强律师认为,目前还存在两个法律盲点,“对于权属归开发商所有的停车位,其收费标准和执行是否应该由政府介入?在业主委员会还没有产生的时候,业主所有的停车位其停车费怎么收取?”
    
    业主共有实有弊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称,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今后区划内的车位,要么归开发商所有,要么归具体某个业主所有,要么归物管公司所有,归全体业主共有将很难再出现。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的车位,仍然属于业主共有。
    
    “此次《物权法》对车位的态度是尽量明晰产权,尽量不要搞成业主共有。”江平说,规划内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存在很多弊端。
    
    法律条文应细化
    
    “遗憾的是,我国民法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研究并不深入和彻底,所以在住宅小区车库、车位权利归属上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戴福律师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宗玉教授也表示有同感:“车位的问题很复杂,《物权法》的规定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王宗玉教授说:“《物权法》规定,如果车位在建筑规划内,业主在买房时应与开发商约定车位的归属。不过,由于业主处于劣势地位,在约定时会对业主不利。”
    
    王宗玉教授认为:“一般来说,如果车位已计入公摊面积,车位的所有权应归业主所有。但其也存在弊端。”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当发生争议时,哪方负有举证责任,以及如何确认车库、车位是否摊入成本不明确。“因为公摊面积的计算涉及专业问题,法院很难查清。”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戴福律师认为此规定显而易见缺乏可操作性:“什么是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怎么才算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开发商将其价格定得过高,业主买不起,这算不算满足业主的需要?”
    
    法律专家建议完善立法
    
    复杂的小区车库、车位问题,引发的新型权利类型甚至不能为传统民法所涵盖。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深入发展,有必要对传统民法的相关概念、制度进行突破,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王宗玉教授提出:“《物权法》的规定不细致,应该完善立法。”
    
    戴福律师认为:“如果单纯按照购房者购买房屋时是否分摊了车库、车位成本确定车库、车位的权利归属,涉及比较复杂的建筑专业问题,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应该通过立法要求开发商从立项开始,即对车位设施单独立项,单独计算其材料费、人工费,并分摊到房屋价格中。”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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