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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禁了单位自建房?但是要遵守经适房规定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3-28 20:40:00 发布人:runinf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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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认为,单位集资建房一直是政策允许的,前提是要加强监管确保公平

  在目前的监管水平下,带有行政色彩的单位集资建房到底有多少能真正落到困难群众手中呢?自建房到底有助于缓解职工住房困难、平抑房价,还是在开倒车、重新制造住房不公平?

   据新华社《瞭望》新闻周刊报道,随着广州市长张广宁公开表示“只要单位有土地,且符合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规划,即可自行建房分给没有享受实物分房和货币分房的住房困难职工”,已逐渐淡出公众视野,却使一直存在的单位自建房问题再度陷入争论的漩涡。

   在住房分配货币化推进近十年的今天,大张旗鼓地鼓励单位集资建房是否意味着实物分房仍将延续?而在目前的监管水平下,带有行政色彩的单位集资建房到底有多少能真正落到困难群众手中呢?自建房到底有助于缓解职工住房困难、平抑房价,还是在开倒车、重新制造住房不公平?

   《瞭望》新闻周刊为此走访了曾参与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制定的专家学者,以求深度解析这一热点话题。

   政策一直允许单位自建房

   “对包括单位自建房在内的集资、合作建房,政策是允许的,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形式之一”,1998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制定的参与者、现任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的顾云昌指出,“这也意味着单位自建房要遵循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即购买人群以及住宅的套型都要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要求”。

   在终结了货币分房的“98房改”重要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简称23号文)中,可以看到对此的明确规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紧接23号文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若干意见》的文件,要求积极支持这些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

   顾云昌指出,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等原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量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一些城市甚至出现了连夜排队难求一房的场面,而单位自建房可以减少一个城市没有住房的中低收入者的总量,客观上有利于政府集中精力去解决那些没有自建房条件的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集资建房在西方百年来长盛不衰

   尽管这样,仍有不少人认为保留单位自建房是给住房制度改革留了尾巴。对此,亲自参与“98房改”政策起草的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包宗华从国际经验角度进行了解释,据他了解,有30多个西方国家一直在推行住房合作社建房,时间长的已超过百年,而且长盛不衰。

   “在我国,合作集资建房也并不是新鲜事物”,包宗华指出,新中国建国以后实行的是公房低租金制度,鉴于当时政府和单位的经济实力较弱,就推行过合作集资建房。而到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国合作集资建房出现了一个小高潮,1992年还发布了《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对那些“分房无份,购房无力,建房无法”的职工,发展合作集资建房、解决住房问题可谓行之有效。

   据统计,90年代初,即合作集资建房的高潮期,有的城市通过住房合作社,年完成的住房面积,占到全市年完成住房面积总量的5%以上;但目前来看,合作集资建房数量在下降,全国住房合作社的数量不及90年代初的一半,年建房量还不到全国建房总量的1%。包宗华指出,合作建房的模式,可以缓解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尤其是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这也是“98房改”将集资、合作建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组成部分加以保留的原因,但前提是要加强管理,完善政策,并严格执行。

   集资建房怎么走?还能走多远?

   尽管当前的集资合作建房暴露出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存在诸多质疑,但包宗华认为,不要轻易地肯定或者否定,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在他看来,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广大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买房难问题,而发展合作集资建房,让它在住房建设中占有一定比重,应是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一条可行的办法。当前,应该趁社会上较多地议论和推崇合作集资建房问题的时机,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坐下来深入研讨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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