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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拒载事件续:截肢少女家不服判决索赔106万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7-11 19:06:00 发布人:runinfos
    受害人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截肢少女向海航索赔10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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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嘉峪关讯 (记者董开炜) 因不满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海航拒载事件”受害人梅君(化名)之父皮汝义7月10日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海南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承担受害人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和精神损失费106万多元。
    
    “海航拒载事件”在事发17个月后,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准许海航自愿给予受害人经济帮助金16万元,判令受害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4593元,梅君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就此判决,受害人家属不服,他们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程序方面存在重大错误,在上诉状中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海航承担梅君的医药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563218.63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梅君的代理律师张起淮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因为梅君不是担架旅客,完全符合乘机条件,是机场工作人员在没有仔细查看病情的情况下武断地作出了拒载决定。此外,梅君右小腿当时具有再植可能性,而非本身就丧失了再植机会,最终丧失再植机会与海航拒载行为有直接关系。张起淮说,《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生效。因此,本案原被告双方达成的旅客运输合同(机票)合法有效,法院关于“未通过验票办理乘机手续前合同未生效、海航不存在违约问题、海航拒绝梅君乘机没有过错”的认定曲解了法律规定。同时,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判决,但该条款内容陈述的是“起诉条件”,判决结果和该条规定没有任何因果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张起淮还认为,一审审判违反法律程序,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审限。他说,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但该案从提交起诉状至作出判决的时间长达14个月之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也从未收到法院的延期审理的通知。法院显然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过了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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