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谈“文化大革命”未能避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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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1-3 4:36:00 发布人:runinfos
这就非常清楚地告诉人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一个战斗集体。是包括了党的领袖、党的干部和全体党员大众的结合体。党不是领袖个人。
那末,什么是大局呢?毫无疑问,大局就是党的最大利益。我们得进一步问,什么是党的利益呢?
对此,毛泽东有过精辟的解释,他说:
“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1941年11月6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09页。)
“应该使每个同志明了,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96页。)
“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错误,定要改正,这就叫向人民负责。同志们,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毛泽东:《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时局和我们的方针》,1945年8月13日。《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28页。)
“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毛泽东:《论联合政府》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94-1095页。)
可见,服从大局,是讲要服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这里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党有一条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路线。服从大局,绝非是服从领袖个人的意志,或维护领袖个人的权威。
(三)
为使党的路线的正确性在组织上得到保证,在出现偏差或错误时有可能及时得到纠正,党的历届党章都赋予党员对党的重大决策有自由讨论的民主权利。 中共六大党章第十二章44条规定:“严格的遵守党的纪律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共产国际、中国共产党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他上级机关的决议都应当迅速而且正确的执行,同时在未经决议以前党内的一切争论问题,可以自由讨论。”
中共七大党章第一章第3条增加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中共八大党章第一章第3条又补充:“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为保障党员权利切实有效地行使,还规定“党员和党组织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可见,从中共六大党章到八大党章,有关党员权利的规定是不断完善的。即:在党组织“未经决议之前党内的一切争论问题,可以自由讨论”;对于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党员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不尊重党员权利的党和党组织负责人,应受到批评以至纪律处分。这些规定,无疑是保证党内民主得以实行的党规党法,是党内从普通党员到党的最高领导人都应遵从而无可例外的。
应该说,在党的历史上由于党员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使革命事业免遭失败的事例是存在的。最具说服力的是1932年毛泽东在宁都会议受到排斥以后,对党内的重大决策仍拥有发言权,因而在长征路上可以与张闻天、王稼祥自由地讨论五次反围剿的军事路线,并取得张、王的支持。于是才有发生历史转折的遵义会议的召开。毛泽东本人在中共七大和九大的讲话中都曾谈及此事。对这段历史情节,金冲及在《毛泽东传》1893—1949“长征”一节中写道:
毛泽东在行军途中,又和同行的王稼祥、张闻天一起分析第五次反“围剿”的军事指挥错误,认为红军已经不能按原计划行动去同红二、六军团会合了。张闻天在延安整风时写道:
“长征出发后,我同毛泽东、王稼祥二同志住一起。毛泽东同志开始对我们解释反五次‘围剿’中中央过去在军事领导上的错误,我很快地接受了他的意见,并且在政治局内开始了反对李德、博古的斗争,一直到遵义会议。”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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