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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当局“陆委会”拟开放大陆卫星节目在台播送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1-27 22:47:00 发布人:runinfos
    中新网11月26日电 台当局“陆委会”26日宣布:未来大陆、港、澳“网络广播电视平台及其它广播电视系统”将纳入管理;此外,对于现行政策上尚未开放大陆卫星节目来台落地,有关大陆地区广播电视频道节目在台播送,相关管理办法也增订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另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公告之日出条款。
    
    据台湾东森新闻报道,“陆委会”26日召开委员会议,“行政院新闻局”提出“大陆地区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及“香港澳门出版品电影片录像节目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或在台湾地区发行销售制作播映展览观摩许可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网络广播电视平台及其它广播电视系统”纳入相关许可办法管理,并增订大陆地区及香港澳门广播电视频道节目在台申请程序等,经该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陆委会”称,近年数字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两岸四地间影视交流合制节目渐成趋势,大陆地区及香港澳门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公开播送需求增加,为有效管理并厘清各该主管机关权责,今年(07年)3月间“行政院”召开协调会议达成共识,大陆地区及香港澳门广播电视节目进入台湾地区播送等事项,涉及两岸关系,基于“两岸政策一贯性及行政一体精神”,原则上由“行政院新闻局”为主管机关,涉及相关法令规定者会同“通讯传播委员会”办理。因应情势变动及业务需要,“行政院新闻局”爰拟具相关许可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陆委会”说,此次许可办法修正重点系修正“广播电视节目”定义,将“网络广播电视平台及其它广播电视系统”纳入管理;增订大陆地区及香港澳门广播电视频道节目在台播送申请程序、应备文件等;另由于现行政策上尚未开放大陆卫星节目来台落地,有关大陆地区广播电视频道节目在台播送一项,特增订施行日期由主管机关另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公告之日出条款。
    
    “陆委会”说,许可办法修正草案经该会委员会议通过后,将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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