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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撰文: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绝不搞三权鼎立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4-21 20:51:00 发布人:runinfos
    
    总而言之,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选择的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唯一正确道路,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唯一正确道路。我们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目的是不断推进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要切实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保障。我们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鼎立”、两院制。
    
    二、努力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大工作越来越重要。党中央对人大工作十分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人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在谈到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时,明确提出三条要求:一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要增强工作实效;三要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我们要结合人大工作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贯彻、坚决落实。
    
    这里,我想就做好本届常委会的工作,强调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最新成果,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建国以来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全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同时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们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力地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顺利发展。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文化生活的丰富多彩,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立法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
    
    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必须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但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完全可以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我们要及时制定。我们要研究借鉴人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对外国的法律应当采取分析、鉴别的态度,不能照搬照抄。二是,要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集中精力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法律,及时修改那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妥善处理数量与质量、权力与权利、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稳定性与变动性等关系,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也就是说,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遇到的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下子都用法律来规范还不具备条件,有的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另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对一些地方或民族地区的特点,有的法律不可能都顾及到,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规范。同时,还要注意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就通过立法来规范,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的就没必要立法,也没办法立法。为统筹安排立法工作,要在深入研究论证、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拟订五年立法规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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