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 体育 | 文化 | 军事 | 社会 | 法制 | 人物 | 财经 | 科技 | 娱乐 | 女性 | 健康 | 教育 | 时尚 | 笑话 | 游戏 | 旅游 | 房产 | 汽车 | 福州 | 美食

广东拟规定窃取他人网上帐号密码最高罚5千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27 14:29:00 发布人:runinfos
    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 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以及个人信息资料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最高可罚1.5万元。
    
    昨日,《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9种行为。
    
    出现事故24小时内上报
    
    《草案修改稿》要求,发现计算机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24小时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原许可机构撤销许可或取消联网资格。
    
    规定九种禁止性行为
    
    《草案修改稿》规定了9种禁止性行为: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以营利或者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公安机关泄露信息担责
    
    《草案修改稿》规定,公安机关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若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或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信息时报


【声明】本网站刊载的新闻及评论由网友提供分享 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或转载,不表示巴牛生活网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建议。网友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姓名及出处。如有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

网友的评论

发布我的评论

用户名:
分 值:
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更多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友情连接 - 网站地图 - 客户服务
Copyright © 2005-2006 515186.com . All Rights Reserved .
在线客服: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Powered by:福州软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070217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