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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拟禁止婚丧嫁娶燃放烟花爆竹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8-30 8:20:00 发布人:runinfos
    本报讯(记者 李茗 实习生 霍鑫李)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首次对《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管理部门责权不清和婚丧嫁娶能否放鞭炮的问题是委员们关注的焦点,记者获悉,提交二审的修正案草案在这两个问题上都给予了明确。
    
    争论焦点:管理部门责权不清
    
    一审草案:有的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规定,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供销部门,这样规定容易出现多头管理,都管都不管的现象,各部门之间缺少有机衔接,还会造成实际操作中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审草案:大多数委员认为,为确保法规的贯彻实施,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体制。二审修改案草案因此明确:“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市政、商贸、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争论焦点:婚丧嫁娶能否放鞭炮
    
    一审草案:禁放期间,单位的重大喜庆活动与家庭的婚丧嫁娶是否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也是上次讨论的焦点。
    
    二审草案:对于这个问题,广大市民通过来信、来电和网上留言等方式参与了讨论,多数人对此问题持否定态度,提倡移风易俗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替代。如果禁放期间,允许单位的重大喜庆活动与家庭的婚丧嫁娶燃放烟花爆竹,会导致条例的指导思想与具体的法规规范相冲突,会使限放规定形同虚设,有损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外,考虑到保持条例稳定性的要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需要以及兄弟城市在这方面没有类似的开禁先例,大多数委员认为,原条例在这方面已做了较好的定位,所以禁放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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