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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6月1日起实施 国企破产不再特殊照顾

字体大小:减小 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6-3 19:06:00 发布人:runinfos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1994年开始实施。对这些破产项目,国家实行特别政策,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作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
    
    企业破产法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根据法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同时规定,对金融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时候,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被整顿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予以终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说,金融机构破产须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是为了保证在金融机构出现重大风险时,风险处置措施顺利实施,避免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来抢先取得这些金融机构的财产,使整顿措施无法实施。
    
    职工工资清偿不再优先
    
    新的破产法界定了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在清算中的清偿顺序问题。杨忠孝告诉早报记者:“这次破产法规定了‘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清算组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等,然后才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在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上,如何找到职工合法权益与市场交易安全的平衡点,是企业破产法立法进程中的最大障碍。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变通方式,找到了以上折中方案。
    
    破产法公布时间———2006年8月27日是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该法公布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该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禁止“假破产、真逃债”
    
    在现实情况中,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新的破产法还第一次把跨境破产的条文写入法律,为将来与国际跨境破产接轨做了非常好的铺垫。“也就是说,中国的法人如果宣布破产,其境外的资产也同时破产,而国外的法人如果在当地破产,我们国家也会承认其在中国境内的资产破产,这样我国与国际便进行了接轨。”
    
    缺陷:只是“半部”破产法
    
    虽然破产法有诸多进步,但是,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这次破产法还是存在很多缺陷,只是“半部破产法”。“因为它没有包括个人破产、非法人企业破产、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以及包括私立学校、博物馆等事业单位的破产。一般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或是比较成熟的破产法都应该包括这些。”
    
    李曙光还认为这次破产法执行之后,没有相关的监督制度以及保障制度也是其遗憾。“在这部破产法中,对管理人有严格的要求,但是现实是我们的管理人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又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监督他们。”
    
    而且,由于破产法将适应范围扩展到所有的企业法人,相对应的保障制度并没有确立。“我一直在呼吁成立保障基金,这个保障基金主要是解决职工债权的问题,也是新破产法实施的最重要的基础性的制度,”
    
    而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公司法》研究专家杨忠孝则认为,新破产法对管理人的地位相对强调,而对债权人的地位以及权利则相对弱化。同时,新破产法仅有两万余字,对比国外的破产法,显得相对粗糙,执行起来可能会有难度。
    
    早报记者 王恒利
    
    引入“管理人”制度是这次《企业破产法》的一大亮点,这一制度也给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带来了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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