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6月1日起实施 国企破产不再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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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大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6-3 19:06:00 发布人:runinfos
十二年争论中出炉
公司法专家、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严义明昨日告诉早报记者,上世纪80、90年代,一些民企、外资企业也进行了破产,由于没有具体的法规指导,这些企业只得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进行破产,这在债务分配方面出现了问题。
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对这种情况也有所意识,因此从1994年就开始着手起草新的破产法,开始了“十二年磨一法”之路。
李曙光告诉早报记者,八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从1994年3月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和研究单位成立起草组,开始研究起草破产法草案。但是,由于对本法的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存在不同意见,以及社会保险制度及其立法一时难以配套等原因,草案当时未能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起草组继续进行这一工作,原拟于2002年上半年再次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因个别地方出现了企业不稳定现象并引起人们对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分歧,这一工作又暂告一段落。
十届全国人大成立后,破产法再次被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本来都可以通过了,但恰恰在这一关键时刻,在破产清算、债务清偿顺序问题上出现了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到底劳动债权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这一争就是两年。直到后来提出了目前这一‘新老划断’的方案,即:在新法公布以前发生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
这一处理方式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认同,终于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破产法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获得通过。
首次引入重整制度
我国第一次引进了国际上破产法最热门的潮流———重整制度,使得破产法不仅仅是一个死亡法、清算法,而且还是一个市场主体的复兴法、拯救法与再生法。
企业破产法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供了另一条途径。
“这就是说,不立即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协议,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公司法》研究专家杨忠孝认为这点是新破产法中最大的亮点。
“管理人”提高破产效率
“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建立的一项新制度。引入破产管理人,也是目前国际通行的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做法。
该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据介绍,在我国此前的旧破产法中,行使破产清算事宜的多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据专家分析,“清算组”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很难高效率地完成破产清算等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
而“破产管理人”则是由专业的人员和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运作,即在新破产法实施后,法院将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抽取并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
国企破产不再“特殊照顾”
在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上,破产法覆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不管它是国有还是非国有,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
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2000多家国企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适用于企业破产法,转而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方式。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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